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化工(某某)有限公司、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市大洼区。

被告:长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辽滨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廖龙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冠南,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续,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春化工(**)有限公司、西木建设安装(辽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