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锦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恩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舟,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汇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
法定代表人:孙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辽宁锦东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汇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锦东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锦东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8.00元,减半收取6829.00元,由上诉人辽宁锦东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荣
审判员 周慧君
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