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凌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土地等财产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就本案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