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1511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凌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用公告方式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万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