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12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凌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在3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330000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营口凯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