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85119414W。
法定代表人张火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粤0304民初16776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两倍计,自2011年4月26日计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401元、保全费500元,共计收取63401.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267111.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63401.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至2023年8月2日届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口支行向本院申报,截止至2021年4月26日,其对上述土地拍卖所得款享有5035902.16元优先受偿权,其已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若拍卖上述土地,拍卖所得款将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对本案执行并无裨益,属于无益处分,该房产由抵押权案件处置更为适宜,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将依法转交。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2180××××4980账户,并扣划了2007.02元,冻结期限一年,至2021年11月1日届满。本案共执行到位2007.02元,已作为诉讼费予以扣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敏
审判员 许秋泽
执行员 张若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