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440号
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火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荟杰,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后也未提交任何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高 奇
人民陪审员  杨旭红
人民陪审员  高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靳浩强
书记员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