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3131号
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
法定代表人:张火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石根,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荟杰,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营口临潼维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高 奇
人民陪审员 何 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