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8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伟,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辰威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方友,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竣伟,上诉人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方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双方结算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项目是否全部为食堂工程,如需与其他公司核实工程款给付情况,应行使释明权,告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追加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0元,上诉人营口天工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 毅
审 判 员  宋福田
代理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