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0994号
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洋,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营,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黄静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