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129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腾飞软件园区**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盈绿能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