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孙家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6703号
原告青岛孙家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孙家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孙家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青岛孙家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