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3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7号上品广场A座16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向法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