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5822号
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秋萍,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徐金山,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秋萍、第三人徐金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计1706元,由原告青岛中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滕永双
审判员  孙朋君
审判员  张奎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