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06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荣沟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11291006。
法定代表人:韩广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E94N1C。
法定代表人:陈浩,经理。
原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106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09790.96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10611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309790.96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309790.9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