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3642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