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49号
原告:**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8********),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青岛中路78号B座1702室。
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11291006),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起与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起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