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214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1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112910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