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102836611291006),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荣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