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102836611291006),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光荣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