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

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946号
原告: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46幢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廷元,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太东村(乡政府办公楼3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