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

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24号
申请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46幢6、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廷元,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村太东村。
法定代表人:周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价值38,12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价值38,1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1元,申请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