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8458号
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太东村(乡政府办公楼34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9750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99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道办事处祝华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6097N。
法定代表人:**荟。
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