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

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8458号 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太东村(乡政府办公楼34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9750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99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道办事处祝华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56097N。 法定代表人:**荟。 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风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