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6771号
申请人:山西泰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美锦南大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MA0KG33OX(1-1)。
法定代表人:刘泰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一徽,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波,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粵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塔岭镇隈子委(政府办公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1203X7。
法定代表人:李吉惠。
申请人山西泰鑫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需续行保全,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作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