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9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徐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配件款2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29元;(4)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269元。本次执行得款共计207269,扣缴本案执行费2945元,余款2043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货款本金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295元,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收费费302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45元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