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5682号
原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塔岭镇隈子委(政府办公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