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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1395号之三
原告:桂林市炫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5Q5CK31D。
法定代表人:潘教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可行科学院B栋B1-7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塔岭镇隈子委(政府办公楼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桂林市炫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41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于当日作出(2022)辽0283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辽028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桂林市炫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桂林市炫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应依法解除对被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红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