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旅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鹏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东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