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旅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被申请执行人:大连富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23.8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92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923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23.8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2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后三十日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