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协力工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协力工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哈耐达钢管(大连)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91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协力工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耐达钢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129-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野口雄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协力工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耐达钢管(大连)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36500元,案件受理费3924元,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的设备已经被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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