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8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拥政街2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时忠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齐,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慕荣,系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雪,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案,不服(2021)辽011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以“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被告已按协议支付原告15000元,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确认***与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劳动关系的认定须综合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的法律关系,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来判断,本案中《工伤赔偿协议》上无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字盖章,15000的实际给付人是谁,与大***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什么关系,均需予以审查。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赵 卫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