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403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给付全部执行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03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