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246号之一
原告:盐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戴庄路35号中南世纪城悦城11幢102室(CNK)。
法定代表人:李其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岚岚,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敏琴,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国庆路43号303J室。
法定代表人:苏杭。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宝。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星。
被告:大连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镇文化综合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被告:上海凯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旺路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游翔。
被告:深圳市明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民康路东明大厦921。
法定代表人:郭玉粉。
被告:游翔,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盐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庄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凯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游翔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凯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游翔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凯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游翔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星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凯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游翔的起诉。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