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辽021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汉王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辽021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汉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892.02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海湾社区,面积9733平方米,权证号为:普国用(2012)第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包括地上6层和地下1层共计6473.12平方米的建筑物)以8049944.00元的最高价变卖成交。变卖成交后,本院已经执行到位本案执行款5407624.43元【包含:本金2500892.02元;违约金2285815.28元〔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日万分之五:每天250.0892×5=1250.446元)、共计1828天、1250.446元×1828天=2285815.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9060.13元〔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6月3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每天250.0892×1.75=437.6561元)共计1186天、437.6561元×1186天=519060.13元〕;案件受理费26807元;测绘费8000元;评估费55000元;拍卖服务费12050元】。本案执行费54438元,本院已经扣划至执行款专户。至此,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长 :赵山青
书记员 :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