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214执恢92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4行审380号裁定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8000.00,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支付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款36000元,执行费440元由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缴纳。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4行审380号裁定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40元已由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380号裁定书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书记员 吴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