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214执恢78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普兰店区中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1005。
法定代表人:刘贵雄。
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34351H。
法定代表人:姜孝雨。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执恢780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3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10380.00元,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付款明细,已发放王圣满等87名劳动者工资合计人民币1810750元,未发放部分合计人民币19963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案执行费已缴纳30055.70元。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0055.7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行审38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 行 长 姜琳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东东
书 记 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