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81执异9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8678XQ。
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34351H。
在本院执行***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