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伟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2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乡政府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伟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99-1号16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伟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021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伟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10万元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