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416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乡政府办公楼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3435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