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83民初416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乡政府办公楼2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923435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