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81执恢1198号
(2022)辽0281执恢673号
(2022)辽0281执恢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867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大房身屯(乡政府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2014)瓦民初字第5531号民事判决书、(2014)瓦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松树镇东风街107号2-8-2、2-9-2、2-10-2、2-8-3、2-9-3、2-10-3、2-8-4、2-9-4、2-10-4、2-11-4、2-9-1、2-10-1、2-11-1、2-7-5、2-11跃12-2、3-5-2、3-6-2、3-7-2、3-8-2、3-9-2、3-10-2、3-11-2、3-10-5、3-11-5,共24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3号1-1-1、1-10-1、1-1-2、1-10-2、2-1-1、2-6-1、2-7-1、2-8-1、2-9-3、3-1-1、3-9-1、4-1-1、4-2-1、4-5-1、4-6-1、4-1-2、4-2-2、4-3-2、4-5-2、4-6-2、4-7-1,共21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7号1-7-1、1-7-2、1-11跃12-2、2-1-1、2-1-2、2-2-2、2-3-2、2-4-2、3-1-1、3-2-1、3-10-1、3-10-2号,共12套房屋,合计57套房屋,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选定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2022年2月21日,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永瓦房估字【2022】第2号估价报告,瓦房店市松树镇东风街107号2-8-2、2-9-2、2-10-2、2-8-3、2-9-3、2-10-3、2-8-4、2-9-4、2-10-4、2-11-4、2-9-1、2-10-1、2-11-1、2-7-5、2-11跃12-2、3-5-2、3-6-2、3-7-2、3-8-2、3-9-2、3-10-2、3-11-2、3-10-5、3-11-5,共24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3号1-1-1、1-10-1、1-1-2、1-10-2、2-1-1、2-6-1、2-7-1、2-8-1、2-9-3、3-1-1、3-9-1、4-1-1、4-2-1、4-5-1、4-6-1、4-1-2、4-2-2、4-3-2、4-5-2、4-6-2、4-7-1,共21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7号1-7-1、1-7-2、1-11跃12-2、2-1-1、2-1-2、2-2-2、2-3-2、2-4-2、3-1-1、3-2-1、3-10-1、3-10-2号,共12套房屋,合计57套房屋评估总价为9962969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对此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在京东网上进行依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上述财产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保留价6276670.47元接受流拍财产抵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松树镇东风街107号2-8-2、2-9-2、2-10-2、2-8-3、2-9-3、2-10-3、2-8-4、2-9-4、2-10-4、2-11-4、2-9-1、2-10-1、2-11-1、2-7-5、2-11跃12-2、3-5-2、3-6-2、3-7-2、3-8-2、3-9-2、3-10-2、3-11-2、3-10-5、3-11-5,共24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3号1-1-1、1-10-1、1-1-2、1-10-2、2-1-1、2-6-1、2-7-1、2-8-1、2-9-3、3-1-1、3-9-1、4-1-1、4-2-1、4-5-1、4-6-1、4-1-2、4-2-2、4-3-2、4-5-2、4-6-2、4-7-1,共21套房屋;松树镇东风街117号1-7-1、1-7-2、1-11跃12-2、2-1-1、2-1-2、2-2-2、2-3-2、2-4-2、3-1-1、3-2-1、3-10-1、3-10-2号,共12套房屋,合计一共57套房屋作价6276670.47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