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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与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 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与被执行人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