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
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56部队与被执行人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