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635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2386823J,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