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438号
原告:***,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0004T。
法定代表人:姜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承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