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83号 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0004T,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东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28200.21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28200.21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