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83号
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0004T,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东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7181644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45-2D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28200.21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28200.21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