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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2民初4683号 原告: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满族文化活动中心2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原告唐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