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1民初694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港市,公民身份号码×××0958。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东屯(大平岭满族乡满族文化活动中心216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5258。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5257。
原告***与被告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