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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03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裕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