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庄执更字第4459号
申请人: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河市黄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4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都兴忱,男。
被申请人庄河市黄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兴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的(1999)庄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庄河市人民政府庄政(2002)292号文件、关于黄金建筑工程公司拍卖后产权移交有关说明、内资企业法人注销内容查询卡等相关证据。
经审查,庄河市黄金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被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改制后成立的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本院于2000年4月3日作出的(1999)庄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都兴忱偿付被申请人庄河市黄金建筑工程公司本金99595元及利息等,该债权转让给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6日,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2010年12月1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1日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拍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辽宁鼎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该债权并于2013年12月31日与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债权转让均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以上事实均有对应合同资料及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进行证明,经本院审查后均可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大连泽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1999)庄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都本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