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葫芦岛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薇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小武,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葫芦岛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辽14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0.00(银行卡号:8112********,开户行:中信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恩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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