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6505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1号19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士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善殿,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申请人:沈阳市岩峰建材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前岗子村。
投资人:刘鹏。
原告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岩峰建材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由沈阳北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