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奔马富利(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2626号
原告:奔马富利(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PAOLOCAMPINOTI,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本溪市满族自治县。
原告奔马富利(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奔马富利(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3元,减半收取7,341.5元,由原告奔马富利(佛山)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